保证人看过来!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活动中
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
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
而保证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许多人因为不了解而吃亏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保证的方式
和保证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Q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A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Q
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A
在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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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