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2楼阻拦,低层与高层住户权益应如何保障?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对于改善小区内居民的居住条件
尤其是能为老年人群体等
行动不便人士提供便利
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
增设电梯
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
不可避免会对相关业主的生活
产生较大影响
尤其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
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
那么
双方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关于涉案单元是否应当加装电梯的问题,该单元7层共14户业主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反对不参与、2户反对。涉案楼房单元加装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事项亦在小区予以了公示,案涉电梯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经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规划审查要求,施工事项也在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施工备案,因此,原告11户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对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被告对加装电梯应予以配合,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其电梯安装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201户业主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消防疏散等不可预见的隐患,法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201户业主停止对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判决作出后,被告201户业主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