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查寝用执法记录仪?侵权吗?

2023-12-21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近日,某高校一则关于

“使用执法记录仪查寝”的规定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质疑

“这难道不侵犯隐私权吗?”

网传《院自管会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中明确:

执法记录仪将用于院自管会卫生、违禁、夜不归宿检查;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全过程不间断记录;因涉及个人隐私,执法记录仪内部文件仅在有争议时交由老师处理,任何检查人员无权查看,并且数据三天清理一次,若检查人员泄露隐私将受到处罚。


对此,校方党委宣传部相关人士表示,网传的“自管会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在征求意见环节就已被否决,经管学院从未就使用所谓“执法记录仪”查寝发过文,也从没实施。

对于使用执法记录仪查寝的初衷,院方工作人员解释:“之前学生干部检查宿舍时,尤其是检查无人值守的宿舍后,学生上完课回来报告个人的财物丢了,怀疑是查寝室时拿的。拟定这个规定主要是防范这种事情的发生,并不是说要看学生隐私。”


对于这则规定

不少网友感到震惊

“没经过允许拍摄,应该报警”

也有网友表达了善意的理解态度

“记录双方行为,有了证据就没法扯皮推诿

那么,律师对此怎么看?


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是否侵犯“隐私权”?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张启彪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学生隐私权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的冲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

首先,什么是隐私权?学校寝室是否属于秘密空间?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学校寝室虽然不是大学生的财产,但却是寝室内部成员日常生活作息的地方,应当构成秘密空间,生活在该寝室的学生享有隐私权

其次,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冲突,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上述两条规定了隐私权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民法典第十一条提到,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属于一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属于特别法,我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对于学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两个法益冲突,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若因此造成隐私泄露,该担何责?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张启彪律师分析,如果学校使用执法记录仪查寝,泄露了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可能构成侵害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妥善保管执法记录仪内容的义务,如造成泄露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另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继续履行;(八) 赔偿损失;(九) 支付违约金;(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 赔礼道歉。”如泄露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失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赔礼道歉


对此,你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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