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成大厦之地下停车场

2024-05-14 聚焦昆山 lindeya
    59日,浙江绍兴,发生了一件不幸的意外:女童在地库入口被轿车碾压,现场惨不忍睹。评论区有指责母亲没看好孩子的,也有反映地下车库灯光太暗,物业需要承担责任的。物业回应,已经在商讨,会尽快处理,灯大概一个月会调亮,孩子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很多人问:为什么灯要一个月才能调亮,地下车库的灯为什么那么容易出问题?
  不巧,我们大厦的地下停车场也很暗,听说之前还发生过一次火灾。图片我就不发了,论坛里很多其他人都发过,黑漆漆一片什么都看不见。这里就不讨论我们物业费交上去钱都用在哪了,直接说说要是出现类似的情况谁该承担责任,要负什么样的后果。
   说实话,现实很无奈。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都是找肇事司机,而且地下停车场的路面并不属于道路范畴,如果发生事故,处理方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有些不同。所以,明明是物业管理不善,导致地下停车场漆黑一片,灯光昏暗等情况;明明司机已经很小心,但还是可能会有各种意外发生,而且司机要负主要责任。从网上搜集到的案例,也有很多业主控告物业,因为停车场黑暗导致意外发生,要求赔偿,最终败诉的。而抖音类似事件的评论区,对物业的骂声一片。
   这里不由得想呼吁一下政府人员、立法工作者:我们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某位评论帖子的人为什么不怕业主投诉?物业为什么可以那么嚣张?从这我们就知道了,钻了法律的漏洞!不过也不用高兴得太早,总归还是有那么几条法律可以用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发生事故,物业作为第三方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另外,如果车在停车场被盗,被损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像某位评论帖子的人说,物业关监控偷车,然后说监控坏了,(动用维修资金)重新建设监控。那是他运气好,遇上个可能不怎么懂法,也不想把事情闹大的老实人。
如果业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物被盗,是因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因为物业公司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负有管理义务,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因其管理过失导致小区业主的财产、人身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您可以请求物业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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