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弟弟的车登记在姐姐名下,姐姐离婚,车归了姐夫?

09-28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弟弟买的车登记在姐姐名下

姐姐与姐夫离婚对簿公堂

“无辜”车辆竟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

分给了姐夫?

哭笑不得的弟弟也提起了诉讼↓



案情概述





2021年,张强(化名)全款五万多元购买了一辆货车,当时因故便将车辆登记在姐姐张娜(化名)名下,但实际上车辆一直由张强使用

2024年,张娜与丈夫李四(化名)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在调解协议中将这辆货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四所有。张强认为,该车虽登记在姐姐名下,但自己才是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因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其核心是赋予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以纠正错误裁判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张强未参与张娜与李四的离婚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案的离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权益,其在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诉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调解书的相关条款(离婚案中涉及车辆归属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虽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张娜与丈夫李四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未向法院说明该车实际由张强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这一事实,因此应认定张强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24年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涉案货车的分割条款,确认车辆归张强所有,并判令张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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