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练车时摔伤致九级伤残,女子起诉驾校!法院判了
考取驾照是安全上路的必要前提
但若学员在驾校练车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导致自己摔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学员可以要求驾校赔偿吗?
学车第一天摔成九级伤残
女子向驾校索赔遭拒
2023年11月27日,家住三亚市吉阳区的陈某花为方便日常出行,通过案外人王某平介绍,前往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报名参加普通二轮摩托车E证培训,当场交纳培训费、报名费等共计660元,驾校为其出具《学员报名表》,双方正式建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驾校向王某平支付140元中介费。
次日中午12时许,陈某花联系王某平前往驾校训练场练车。到达场地后,王某平将驾校的训练用摩托车交给陈某花,并在旁进行“指导”。由于缺乏专业驾驶经验,陈某花在操作过程中失控,摩托车冲下训练场、撞翻围栏,她本人重重摔倒在地,腰部剧痛难忍,无法自主起身。
王某平联系了陈某花家属将其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陈某花伤情为胸L2、腰L1椎体压缩性骨折。12月16日,陈某花出院,实际住院18天,共产生医疗费19306.67元。
出院后,陈某花多次与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沟通赔偿事宜,希望驾校能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损失。但驾校却态度强硬,以“陈某花未预约练车、擅自进入场地,且由中介指导而非驾校教练指导”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并表示“按合同走法律程序”。
因协商无果,陈某花为明确伤残等级及赔偿依据,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2024年7月11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陈某花构成九级伤残;后续需择期进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1.6万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拿到鉴定报告后,陈某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驾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判承担80%责任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学习驾驶技能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未安排具备资质的教练员为陈某花提供指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陈某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专业教练指导的情况下贸然操作摩托车,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责任。
三亚城郊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算陈某花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5309.17元;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驾校承担80%责任,赔偿陈某花206247.3元,驳回驾校其他诉讼请求。
三亚某驾驶培训学校
不服一审判决
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关键事实:王某平虽为中介,但驾校《学员报名表》中明确标注其为“工作人员”,且其持有训练车钥匙并现场“指导”,陈某花有理由相信其具备教练资质,王某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后果应由驾校承担。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规,驾校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王某平在二审中已当庭陈述相关事实,案件基本事实查清,无需追加其为第三人。
三亚中院认为,驾校作为专业驾驶培训机构,对学员人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其未安排专业教练指导,将训练车辆交由非资质人员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合理。
最终,三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校是驾驶安全的“第一课堂”
学车路上
唯有驾校、学员、教练各守其责
才能让“新手”稳稳上路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