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子还能有找不到人的
开车门
原本是大家日常开车或乘车时
很普通的一个动作
但是一个疏忽,这个小动作
也可能会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司机突开车门致人身亡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今年5月21日下午14时53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桥南侧的道路上,一辆白色汽车从机动车道驶出,停靠在路边非机动车道上。2分钟后,一辆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当电动车行驶到白色车辆旁边时,驾驶位的车门突然打开,将电动车撞倒,骑车人也摔倒在一米外的路面上。
事发后,驾驶人赵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对伤者展开了救助。几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张某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张某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情况十分危急。不幸的是,因伤情过重,4天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赵某停车的位置设有明确的禁停标志,属于违法停放。他在未观察后方情况的前提下开启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据此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多数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开门杀”案件中,行为人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例如,在封闭小区、停车场内部等非道路区域,如果“开门杀”导致伤亡后果的话,就不属于交通运输的活动范畴,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
如果“开门杀”的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是否就能免于处罚呢?法学专家指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仍属于交通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在不少 “开门杀” 事故中
伤者常陷入保险理赔困境:
车内乘客不当开门导致的事故
究竟该向谁追责索赔?
保险公司若以“开门者非被保险人”为由
拒绝赔付,该怎么办?
其中第三条规定——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是否因此被扩大了呢?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学专家指出
征求意见稿也赋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乘客行使追偿权,既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赔,也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最终风险承担者,实现了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
车门不是“任意门”
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开门杀”?
荷式开门法就是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交警介绍,如果选择远离车门的手开门,那上半身就会发生一个自然的转身,这时候视线是面对后方来车的方向,可以更有效地看到后方来车情况。
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这样能有效预警后方来车,为安全开门争取反应时间。
途经路边停放的车辆时
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紧贴车身通过
尤其在经过开启双闪
或有乘客上下车迹象的车辆时
应提前减速,谨防车门突然开启
主动规避“开门杀”风险!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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