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4日
“业主私挖300平地下室32户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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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主10月13日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某小区一业主私挖约300平方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涉事楼栋业主出示的鉴定报告显示,楼栋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u级。
业主包女士称,8月份发现该业主私挖地下室,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他们工地是用围挡遮住的,白天挖,下半夜偷偷把土往外运。我家在顶楼9楼,家里没有一面墙是完整的,出现了横向、纵向、八字形的裂缝,有的已经渗水。”
小区物业法人代表秦先生回应称,物业没有执法权无法制止,相关部门已在开展后续工作。
霍山县联合调查组10月14日通报称,该违法开挖业主已被逮捕,受损房屋已进行基础加固。
那么
私挖地下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受损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指出,该业主私挖地下室,破坏其所住楼栋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导致他人房屋开裂,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危及整栋楼甚至整个小区及周边区域的安全,损害了其他业主、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权利受损害人可以请求赔偿。
因此,该业主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包括对32户开裂房屋的维修费用、因房屋开裂导致的贬值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该业主私挖地下室,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同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该业主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挖地下室,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有鉴定意见显示其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前案例
2024年底,上海一名业主就因私挖地下室受到刑事处罚。据悉,业主季某在上海多伦路拥有一套281平方米的住宅,2023年6月开始装修。然而,邻居家陆续出现裂缝,执法人员上门调查发现季某私自挖了64平方米地下室,深度2.8米。而季某找的电焊工姜某某没有资质,图纸均为手画。经检测,房屋承重结构被严重破坏,10人被紧急转移。
据悉,季某并非初犯,2020年,他因在多伦路另一处门面房内私自开挖地下室被行政罚款2万元。经审理,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季某、姜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转移群众、检测修复、墙体重建等100万元费用,由季某承担。
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
未有效制止该行为
是否可认定为未履行法定监管义务?
受损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虽无执法权,但物业公司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业主的装修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装修方案审核、施工过程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等。若物业公司未履行这些基本义务,导致业主私挖地下室行为持续,进而造成楼栋墙体开裂等严重后果,可认定其未尽监督管理责任及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相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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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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