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送达一般是指被告无法联系后不得已为之的流程。用户名违规16:被告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到起诉状,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要有一定的公告周期,经过公告送达后,原告依然不参与诉讼,可以缺席审判!单从楼主提供的信息来看,被告没有收到起诉状,法院也没有公告送达,就进行了缺席审理,程序上就有瑕疵~ (2026-07-17 09:26)


在第一次诉状中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不确定是有意还是无意隐瞒了我们已垫付的30000元医药费。当时原告是要给我们收据,我们没要,因为于我们而言这个收据没有啥现实意义。不能报销又不能抵现。原告在变更诉请申请书中依然没有提及垫付的这笔30000元费用。那就不能理解为是无意之举了,有故意嫌疑。因为这是主张费用的要件之一。就算原告有意识的‘忘记’,代理律师也应该会及时‘提醒’被告有无垫付费用。专业的人不至于干不好专业的事,如果说会,那就是托词。这种现象在相关法律上会被定义为刻意隐瞒证据的虚假诉讼,可以被追究责任。而非一句轻描淡写的忘记所能遮掩。法律有它的刚性和严肃性。
接着又发现2026年3月19日原告在法院的支持下单方做了个十级伤残的鉴定申请,文书显示是在昆山市人民法院道交融合法庭201调解室公开审理。旁听0人,被告未到庭。然后就煞有介事的走完了整个流程。记录中还提及原被告双方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措词。最后还有贴心的问询:双方是否认可以本次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都是原告在答。事实是这一系列的流程我们一无所知!依现行法律法规,这个流程必须通知被告参加并认可方可执行。法院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庭审时,法官说有通知被告。我请法院提供通知的证据。法官在调阅相关资料时我看到当时有传票,但我们没有收到。法官请当时参与‘调解’的人员入庭举证,查了一番资料说发了短信。请其出示短信记录,说是发错号码了,尾号错了一个数字。原因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上记错了一个号码。法官说可能是我们报错了。我反驳:说交警可能听错了我认可,说我们报错了难以认同,请问法官你报错自己手机号码的概率是多少?还有,就算是号码有误,也不应该是发条短信就算已通知。还应该有电话通知和文书的寄送。短信和电话都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寄送准确。怎么可能发了条不管对错的短信就被视为送达了?!这么随意么?



原告自出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从来没有通过任何一种方式联系我们沟通相关事宜,是一次也没有。我要表达的的远不止是知不知情这个限度,而是这种伤情鉴定,法律有规定应该在出院后3-6个月就需要做伤残鉴定,原告拖了两年多才做,这已经严重违背法规和常理,存在主观故意的嫌疑。手术术后记录原文:“术中透视见骨折解剖复位,钢板螺钉位置良好…… 肩关节外展上举,旋转活动无影响”。出院记录也是恢复良好的描述。怎么休养了两年后休养成了十级伤残了?明显不合逻辑。这也是法律为什么规定伤残鉴定要在3-6月内确认的主因。因为超出规定的鉴定时间后会充满不确定因素。不要说是60岁的老人,就是年轻人也一样。时间滞后过久,世事难料,可能会有各种因素导致新的问题,意外无处不在,两年多的时间再鉴定,已经很难证明当前的鉴定结果与当初的伤情形成因果关系。所以我不认同该鉴定结果有效,系无效鉴定。我之所以同意要求重新鉴定,是因为庭审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果我不同意重新鉴定,那法官就可能会采信当前的伤残鉴定结论,理由是被告无异议。因为我没有要求重新申请鉴定,这实际上就会形成一个悖论,自相矛盾。我真实的表达意思是我根本就不认可该鉴定的存在。法无依据,时间太久,操作空间很大。2026年7月14的庭审,原告并未出庭,只是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对此,我个人还是有些好奇。2026年3月19日的那次伤残鉴定‘开庭’。原告出席了,那只能算是个开胃菜。这次是正经的一审开庭,原告却未到庭。以我个人对原告及其家庭的了解,原告是吃斋念佛之人,其老公季先生和儿子在与我们的接触过程中也从未说过一句怨言或指责,双方一直都是相互理解的心态沟通。时隔两年多,起诉、伤残鉴定、变更诉请主张24万元之巨的赔偿。我个感觉这中间大概率是有位第三者在给他们“出谋划策”,认为可以再那啥一下,算是如意算盘吧。妻是近三十年没有工作的家庭煮妇,没有收入来源,其名下的银行卡里只有生活费。前期的30000元医药费系由我转她支付。单纯凭妻的话,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支付,这些是有据可偱的。这种事故性质,家人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觉得很有必要作个提醒:我们之所以会积极配合,是因为我们认为原告受伤是事实,将心比心,故而尽力而为,不可凉薄人心。我们也是普通家庭,并非富贵人家。儿子的店面在疫情之后更是举步维艰中。近几年累计的亏损以百万计,尚有负债。这不是诉苦,而是事实。细节我也没必要在这里卖惨。只是据实而言。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今儿且先聊这些,后续再跟进分解。有懂法律的网友可以就此事跟帖做些法理上的分析和讨论。这里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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