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时和一个女孩子谈恋爱,现在分手7年了。2015年到他家里吃饭,女孩爸爸,
给我们两谈恋爱花(他女儿特别能花钱,买化妆品奢侈品什么的),
他自己也买基金,说自己买基金这么多年,也亏了很多钱,见我会炒股,就把钱给我炒股了。
他在2015年转给我10万,随即我投入股市。
2015年6月12日打钱给我,2015年6月15日就遇到了股灾,就这么巧了。早不打晚不打,最高点打钱给我。
后来遇上2015年三波股灾(2015年6月股灾,2015年8月股灾,2016年1月股灾)
2016年,他女儿跟我要钱开店,我被迫割肉转给她5万。后来3月份,A又打给我6万。
后来就跟他女儿渐渐淡了不联系了。
现在他认为这笔钱属于借款,总金额是11万,10万-5万+6万,需要我偿还。
我认为这个钱不是他借款,这笔钱是给我们两花的,同时也是给我炒股的。
本来答应给他们3万,
账面上10万,经历过2015年的三轮股灾,也就剩个46000元。割肉给他女儿5万时,我就说过,刚股灾完,你现在要这笔钱,我也是割肉给你,割在最低点的,那这笔钱就两清了。
没想到后来他又打了6万给我。6万亏到五六年到现在,能有个3万不错了。
现在就想把这事早点了了,我多给点,给他们5万。
(其实血亏了,炒股炒基金的你们都懂的,更何况从2015年,到现在,他女儿买奢侈品还花了我三四万。)
2015年到2023年,8年了,他没找过我一次,没打过电话我,只有我每年发短信给他,说明一下每年炒股的行情。
现在他去法院告我了,现在还没开庭,跟法官描述了我的想法。
因为他的钱当初确实是给我们谈恋爱花的,然后给我炒股。
我要是说这钱是赠予或者礼金,他一分钱都拿不到。
他只有转账记录,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
我本着问心无愧的原则,说这个钱是他给我委托炒股(确实是这样),答应给他5万。
各位法律大神,帮忙看看这种案子一般都怎么判。
1、恋爱时的赠与钱,分手的时候能要回来吗?
2、借款钱,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会怎么判呢?
3、如果是委托投资款,法院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