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中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需材料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72号),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累计居住3年及以上);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昆山市,在缴且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租赁住房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昆山市公安局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4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登记管理适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登记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现就《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3年4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unshanhzk@163.com。
2.通过电话方式:051257703382。
附件:《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7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具体落户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