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坚决扳回

2025-03-01 玉山广场 ZHANGLIWEN
我代理的一个案件,是承揽合同纠纷(2024)苏0583民初18706号。原告为被告制作电控柜,包括制作及现场调试。完工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昆山法院。起诉以后,被告以合同履行地在其当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接到其申请以后,我出函对其进行反驳,认为合同主要履行地在原告处,纠纷焦点是货款而不是产品质量,因此原告地法院有管辖权。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被告的异议,成功避免了原告舟车劳顿来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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