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19 条不合理规定

昨天 09:23 立法直通车 吐糟

最近,人民日报刊发的《整治物业管理乱象,靶向发力》一文,直击当下物业管理领域的诸多弊病,为我们敲响了整治行业乱象的警钟。然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19 条的规定却显得格格不入,实在令人愤慨!
该条款将业主欠缴物业费与参选筹备组、业委会挂钩,这一规定不仅缺乏合理性,更是严重违反上位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大法,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天然享有对小区共同事务的管理权利。而欠缴物业费仅仅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一种合同纠纷,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与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权利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绝不能混为一谈。苏州的这一规定,无疑是对《民法典》权威的公然挑战,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业主欠缴物业费并非恶意为之。现实中,不少小区存在物业服务质量低下的问题,诸如小区卫生长期无人打扫,垃圾堆积如山,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小区安保如同虚设,门禁系统失效,盗窃事件频发,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公共设施损坏后长期无人维修,电梯故障频繁,给业主出行带来极大不便。面对这些问题,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在无奈之下,部分业主才选择通过缓交物业费的方式,试图促使物业改进服务。这些业主往往是对小区现状最为关心,最有意愿和能力推动小区管理改善的群体。他们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让小区变得更加宜居。然而,《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19 条却无情地剥夺了他们参选筹备组和业委会的资格,将真正关心小区发展的业主拒之门外,这对于小区的长远发展而言,无疑是巨大的阻碍。
人民日报的文章深刻指出,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多乱象,其中利益勾连问题尤为突出。部分公职人员过多 “参与” 物业招投标,“干扰” 业主自行选择物业公司,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而苏州的这一不合理规定,极有可能为某些利益集团提供可乘之机,加剧物业管理领域的利益勾连。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利用这一规定,打压对其服务质量提出质疑的业主,从而巩固自身在小区的利益地位,进一步阻碍业主自治的推进。
我们强烈呼吁苏州市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立即对《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 19 条进行修订,纠正这一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让我们共同响应人民日报的号召,坚决整治物业管理乱象,打破利益勾连的藩篱,还广大业主一个公平、公正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机会,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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