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男子为逃避抚养费放弃继承遗产,法院:无效!

08-21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一边拖欠子女抚养费

一边主动放弃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

法院:放弃无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

男子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将亡父遗产让给姐姐



小宸系蒋先生与梁女士之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梁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但据梁女士所知,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其父2016年11月离世,此后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售出,按理蒋先生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先生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蒋先生应当有财产支付其所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其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姐姐一人继承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之间没有关系。蒋先生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之后才失去工作,且其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并非为逃避义务。



法院:存在明显恶意
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其却长期未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小宸的抚养义务,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实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法院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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