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销售额超100万,小吃店竟用处方药调味?该担何责?
为什么有些卤味特别美味
让人吃了还想吃?
前不久,一家小吃店被查出美味“秘诀”
——违规使用“复方甘草片”加工卤料
相关人员被刑拘

“上瘾秘方”竟是“毒方”
对于这家小吃店老板的做法
网友们表示“细思极恐”
那么
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复方甘草片”
到底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若药店未凭处方就将此药卖给小吃店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消费者如何避免吃到这些“加料”食品?
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复方甘草片”
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若药店未凭处方就将药卖给小吃店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陈俊秀指出,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是否构成共犯需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判断,即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若药店明知购买者将药品用于食品生产仍予以销售,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帮助犯。这里所说的“明知”,可结合采购数量、频率、交易方式等异常行为来综合认定。
反之,若药店仅因过失未尽审查义务而违规销售,则通常仅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然构成共犯。
如何避免此类“加料”食品
进入消费者口中?
陈俊秀表示,近年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国家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在刑事制裁之外,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信用惩戒与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多层次、系统化的惩治体系,比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消费者而言,应优先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对“卖相”异常、“美味”超出常态或价格明显偏低的食品保持警惕,审慎购买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食品。
“舌尖安全”无小事
请消费者提高警惕
切勿轻信所谓“神奇口感”
发现可疑食品请立即举报!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