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 | “常回家看看”是法定义务!这些法律,守护着爸妈
重阳佳节,尊老敬老
在这个属于长辈的节日里
除了登高赏秋的习俗
我们更应关注他们身边的合法权益
“常回家看看”仅仅是道德呼吁吗?
父母的财产可以随意处置吗?
子女能否干涉父母的黄昏恋?
面对这些亲情和法律交织的疑问
让我们一同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寻找答案吧!
法律明确将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定义为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他们。子女之间可以就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进行分工,但“精神慰藉”是每个子女都必须亲自履行的义务,不能约定“由某人代表全家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优先执行。如果子女有能力却拒不支付,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无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同时,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不能。子女无权擅自处理父母的财产。如果子女想获得父母名下的房产,必须经过父母明确且自愿的同意。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让父母处置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银龄有“法”护,情暖夕阳红
愿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法治阳光下
安享幸福晚年!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