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躲猫猫”,公司及负责人双双获刑!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关乎千家万户的生计
然而,个别用工单位及个人
恶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
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最终以身试法、自食其果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人因“欠薪逃匿”双双获刑,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为广大用工主体敲响警钟。
自2023年4月起,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始拖欠16名员工工资,欠款金额合计约50万元。2024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沈某某将公司机器设备出售,并将所得款10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此前债务及日常消费等,未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面对员工多次讨薪,沈某某始终拖延回避,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和住址等方式,企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多次追索无果,劳动者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公司设备被搬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失联等情况。市人社局调查核实后,立即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然而,该公司及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沈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创造价值,报酬彰显尊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是用工单位及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本案通过严厉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欠薪必严惩”的鲜明信号。
法官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及经营者,务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薪逃匿”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应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依法守护自己的“血汗钱”。
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近年来,昆山法院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聚焦欠薪治理难点,持续深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对接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环节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起从行政监管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治理闭环,“安薪”守护劳动者钱袋子。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叶自强 书记员:王颖哲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