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骑车玩手机摔成植物人,路政被判赔100余万→
边骑电动自行车边玩手机
不慎撞到路边排水沟盖板摔成植物人
家属状告路政公司索赔300万
事故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2023年10月,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某路段时,电动自行车前轮与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接触,导致孟某摔倒发生事故。
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导致四肢瘫痪,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已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需完全依赖他人。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
某路政养护公司负责案涉路段养护。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孟某家属将路政养护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
翘起的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案涉路段负责日常养护作业的有关单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置水沟盖板的目的在于排水而非通行,翘起的水沟盖板位于路边,并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违法驾驶是导致孟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却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且未佩戴头盔、有分散注意力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未能及时处理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孟某就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养护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赔付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100余万元。
风险防范意识,是交通参与者在路上的“隐形安全带”。本案中,骑行过程中未依法佩戴头盔且分散注意力去操作手机,是导致孟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法官提示,在参与公共交通时,各民事主体必须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尤其对于“肉包铁”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更要意识到,个人防护(头盔)、规范行为(专注)和风险预判(观察)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安全行驶的基石。
同时,道路养护单位需以案为鉴,持续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将职责前移,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修复类似“翘起盖板”等公共道路设施,提高公共道路设施管理体系的安全性。
日常生活中
还有些人边走路边聊天、看手机
不留意前方行人和路况
容易撞到他人,或被他人、车辆撞伤
那这些行为引发的损失
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边走边聊撞上玻璃墙受伤
法院:自担全责
王某跟随某组织者前往某场馆参观,过程中撞上玻璃墙导致面部破裂流血。王某认为,因馆内玻璃周边没有提示提醒,导致自己受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某组织者、某场馆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某组织者不同意支付各类费用,认为王某医疗费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过,且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某场馆亦不同意王某的请求,认为此次损害完全是王某自己不慎导致,场馆不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疏漏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组织者在组织涉案参观活动时,提前为参加活动的人购买了意外险,制定了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提示并有志愿者陪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未有证据证明其在王某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某组织者已就王某的医疗费进行了保险理赔。
结合在案证据可知,事发当日某场馆大厅光线较好,视野清晰,一楼大厅处的玻璃墙上有明显可区分标志,玻璃墙下方摆放一排绿植作为阻隔,并不易产生视觉判断错误;事故发生后,某场馆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查看并进行处理及引导,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通过录像可知,王某撞向玻璃墙前,一边行走一边回头与人交谈,视线并未直视行走前方,亦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针对王某要求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在我们有意识和能力范围内时,应审慎注意周边环境,预判风险,管控好自身行为,不将自身安全放任于危险境地。只有当他人的过错、外界环境迫使自身能力无法预判风险、控制行为导致损害时,方可请求他人赔偿损失,不苛求他人为自己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