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护士节丨你守护生命,法律守护你!
2026年5月12日
是第115个国际护士节
主题是——
我们的护士,我们的未来:
赋能护士,守护生命
在这个温馨的日子里
我们向“白衣天使”致以节日的问候
并送上一份“法治大礼包”
愿你们在守护患者的同时
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护士条例》相关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各类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医嘱把关不严或违规
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工作中,常有护士因各种原因没有正确执行医嘱,或是医嘱错误没有发现而执行了,导致患者发生意外。《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违规泄露患者隐私
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若有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被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了紧急医疗措施权,赋予了医疗机构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抢救病患的权利,践行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该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医护人员安心治病救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驾护航。
从言语冲突到暴力伤医,从网络诋毁到现场闹事,“医闹”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与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闹”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
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ta们用专业与温情点亮生命之光
法律以刚性力量
守护这份神圣职业的尊严与安全
致敬生命的守护者
致敬平凡而伟大的“白衣天使”!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