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鹅腿”卖鸭腿?远不是一句道歉那么简单

07-03 立法直通车 寻美昆山

火遍北京高校圈的 "鹅腿阿姨" 前段时间翻车了,被人举报卖的根本不是鹅腿,是鸭腿!阿姨自己也承认了,还说 "鹅腿阿姨" 是叫了十几年的外号,不算欺诈。可这事儿真不是 一字之差 那么简单,法律上的道道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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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鸭充鹅算不算欺诈?消费者有权 "退一赔三"! 很多人说 "不就是个名字吗,好吃就行了",可法律不这么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你叫 "鹅腿阿姨",卖的却是鸭腿,鹅和鸭价格差不少,这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真要认定欺诈,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以要求 "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也就是说,你花 20 块买了根 "鹅腿",发现是鸭腿,可以要回 20 块本金,再要 60 块赔偿,不够 500 按 500 算,也就是20+50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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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鹅腿阿姨" 是外号?注册商标了可不能随便用!

有人说 "鹅腿阿姨" 就是个外号,大家叫惯了而已。可问题是,阿姨已经注册了 "鹅腿阿姨" 的商标,分类还是食品类。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你注册的是鹅肉制品商标,实际卖的是鸭腿,这就属于超出核定范围使用了。而且用 "鹅腿" 的名号卖鸭肉,本身就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涉嫌虚假宣传。 要是普通小摊贩没注册商标,可能还能说是 "外号";但既然注册了商标,就得按商标法的规矩来,不能随便挂羊头卖狗肉。


鹅腿阿姨能火,不仅是靠自身品质,也是靠 "深夜食堂" 的人情味与高校学生们的信任。但火了之后,更得守法律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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