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续签可以,工资打八折”!法院:恶意增设缔约门槛

昨天 09:30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续签可以,工资打八折”

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同意却要求降薪20%

员工拒绝后被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基本案情






2021年,魏女士(化名)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年期合同,内容不变。第二份合同到期前,魏女士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前提是将她的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

魏女士拒绝接受降薪,双方未能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合同到期后,魏女士收到的不是续签通知,而是一纸《通知书》,声明将终止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魏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至法院。魏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公司则辩称,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期满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指出,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就有权依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负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该续签请求。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履行续订义务,但法院认为,劳动法第十四条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若允许用人单位以降低待遇的方式抬高续签门槛,故意制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表象,则明显有违立法初衷。

本案中,公司以降薪作为续签条件,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魏女士有权拒绝该降薪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她主动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据此以合同期满、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谈判议价能力。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道保护底线,让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底气,进而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相向而行。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审慎处理合同续签事宜,重视留存沟通记录;劳动者也应提前做好职业规划,续签劳动合同时仔细核对条款,勇敢拒绝不合理要求,源头减少缔约风险。

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一签定终身”“抱上铁饭碗”。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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