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这16家劳务派遣企业,请在2023年12月5日前从速改正
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昆山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劳务派遣企业已不在许可的住所处经营,且我局未收到地址变更申请,上述劳务派遣企业已没有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昆山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6家劳务派遣企业已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定条件,且上述企业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现依法公告,督促上述劳务派遣企业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幢,联系人:王灵均、薛一琦,联系电话:0512—55219317、55216780)。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七)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丧失法定条件的;
(八)有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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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