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热点】在餐馆等特定场所“捡”走别人手机,算不算盗窃?
“不给钱就刷机”
近日,男子捡到大学生手机后
索要千元的事件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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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安徽合肥一女大学生张同学在自助餐馆用餐时,价值6000元的iPhone13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耿姓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张同学称,她手机里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对方威胁她“不给钱就刷机”。而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12月4日,当事男子耿某表示,网上消息是片面的,因张同学打电话时态度不好,一气之下才说要钱要刷机那些话。耿某称,当初头脑发热想占为己有,但民警联系后也想还给她,目前手机已寄出。现个人隐私被曝光,已影响到正常生活。
手机虽已归还
但该事件的过程可谓曲折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探讨
男子“索要千元、威胁删除”的行为
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在特定场所“捡走”别人落下的手机
算不算盗窃?
律师:男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闻夜线》栏目中,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曹竹平表示,男子捡到手机索要2000元,威胁删除对失主极为重要的照片,这是一种恶害相告,使失主内心产生了恐惧,所以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标准,追究该男子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第三百一十六条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特定场所拿走遗忘物算盗窃吗?
捡到东西又扔了要赔吗?
咱们来看几个
公开报道和官方披露的案例
“误认为”系他人遗忘物而“捡”走
构成何罪?
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刊发的一则案例解析文章, 2017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网吧,见张某和王某在相邻座位上网,二人中间桌上放有一部手机。22时许,李某见王某下机离去,“误以为”其将手机落下,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该手机实为张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
文章认为,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王某所有并被王某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况且王某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张某,李某根本无法排除手机系张某所有的可能。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李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看到别人落下手机偷偷拿走
女子涉盗窃
据山东菏泽牡丹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引用的一起案例,2016年,一女子在商场见到他人在收银台落下手机故意不予提醒,到旁边用身体挡住他人,并把包放在手机旁边混淆视听,之后将手机占为己有。最终,被警方以盗窃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由于商场,特别是收银台属于排他性密闭场所,当财物的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应由商场负责对手机的支配保管。根据监控显示,该女子从发现他人遗忘的手机时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心思,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
捡到手机又丢弃需赔偿
据福建泰宁法院今年11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原告丁某在骑车回家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发现手机丢失后,丁某立即返回寻找,其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均未回复。而后丁某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到泰宁某派出所调取监控,最终找到了廖某并确定其为手机的捡拾者。而廖某虽承认其捡到了手机,但声称发现手机部分功能损坏后丢弃了,无法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手机款。
泰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廖某对于丁某手机灭失已构成了严重过失,实际意义上已经损害丁某的合法权益。其在拾取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的手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
小编友情提醒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捡到东西拒不返还或者保管不善的
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