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成轻伤二级,法院:三方都有责任

06-05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学校禁止学生携带电子设备

并鼓励学生举报

一学生举报后被举报对象打成轻伤二级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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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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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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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在发现被告同班同学周某上课玩手机后,趁周某不在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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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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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 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 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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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鼓励举报同学,为何法院不支持?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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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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