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父亲将房屋赠与女儿后,能否再回赠给自己?法院判了
父母作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有权利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那么,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
过段时间还能要回来吗?

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何娇(化名)的抚养权。2019年12月,何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认为,何志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辩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认定为赠与,自己的行为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漫画:李晓军
(一)2019年12月,何志强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二)2021年11月,房产又转移登记至何志强名下,何娇与何志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何志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法官表示,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益**两层关系,既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权行使此类监护行为,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妥善管理和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
-
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
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利益的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无法定原因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法官提醒,我们还应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父母逃债的工具。当存在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据未成年子**益和债权人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
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