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天降乌龟砸死孩童,饲主被判赔128万!

昨天 12:46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但若不加以管理或做好防范措施

看似“安全无害”的爬行动物

也可能会酿成大祸

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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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乌龟砸死孩童
饲主被判赔128万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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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后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

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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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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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从近些年的新闻报道来看

高空坠下的物品五花八门

猫、狗、乌龟等动物作为宠物

不慎从高楼跌落

或被蓄意扔下的情况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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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5月,居住在重庆的男子林某与妻子争吵时情绪失控,先后将家中的雪纳瑞犬、铁质狗笼及狗粮从阳台抛下,导致路过此处的行人邹某右手大拇指骨折,其孙子刘某大腿擦伤。林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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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4月,杭州一对情侣争吵时将宠物狗从8楼扔下,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依法对涉事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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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5月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家火锅店外,一只猫从天而降掉进露天的火锅,多名客人被热油烫伤。事发后,店方积极赔付客人损失几万元,之后为了避免再次发生高空坠物,火锅店安装上了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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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妥善照顾、看管宠物,防止“毛孩子”以各种形式伤人,是每一个饲主的责任。宠物贪玩失足从高空坠落,是饲主监管不力;蓄意扔下宠物发泄情绪,更是对行人、动物生命安全的漠视。无论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高空抛物的行为本身已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另外,物业管理方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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