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释法】被辞退后发帖吐槽公司,是否侵权?

昨天 12:46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试用期被辞退引发争议

员工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帖

诉说自己的维权经历

进而“吐槽”前公司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试用期满未转正被公司辞退
当事人发帖“讨公道”

2023年9月,何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某公司通过《销售专员试用评估表》对何某试用期情况进行评价,综合评分为50分,结论为“不予转正”。2024年3月,某公司以何某试用期评估不合格为由,向他发出辞退通知

何某对此不服,于2024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需支付何某工资差额676.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判决后,某公司不服,申请上诉。

然而,自2024年9月起,何某在某平台多次发布视频,配图包括辞退通知、仲裁文书等材料,并添加“勇敢维权”“违法辞退”以及某公司名称等话题标签。在评论区,何某回复网友:“没有书面的考核跟考试,考核结果也没有给我签过字,全凭领导、老板一张嘴”,并表示“就是要争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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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提起名誉权诉讼


综上,法官认定,某公司对何某在某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及言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成立。某公司基于名誉权被侵犯而提出何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浦北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虽然没有侵权,也要理性表达

何某发布的案涉言论虽然在法律上尚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其行为也未触犯法律底线,但其部分言论确实有失妥当,存在挑起舆论风波、引导群众站在某公司对立面的行为倾向。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更为理性、正当、有效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利用网络进一步激化矛盾。

何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某公司的相关视频言论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拒绝删除相关视频减少影响的做法,既不能实际解决双方争议,还加深了双方的矛盾,同时激起更多网络戾气,挤占了公共网络空间资源,未能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不予提倡。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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