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离职要赔钱?主播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合伙人?

5小时前 立法直通车 普法小队长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网络主播已成为

新就业形态中的重要群体

然而,灵活的用工模式背后

“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的界定难题

以及竞业限制的“暗坑”

常让主播们在权益受损时陷入困境

案例1

签了“合作协议”的主播
离职要赔高额违约金?

小朱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进入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某平台主播,每日按公司安排参与战队舞蹈PK,并根据个人实时获得的“某币”按比例结算收益,公司按月发放。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主播不得随意解约,并设置了未达到约定某币数仍可享有每月保底收入的条款。后因直播时长过长、工作压力大,小朱提出离职,公司则以“未达解约条件”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小朱无奈,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律师指出,若仅依据书面协议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合作”,小朱将面临巨额赔偿。然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小朱和公司之间存在如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①强管理属性:小朱在公司指定场地、使用公司设备进行直播;直播内容、时间、妆造等均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对迟到、请假等行为直接实施扣款处理。

②强经济从属性:小朱按月领取保底报酬,公司以“工资、薪金”名义为其代扣个税;其收入不与公司经营风险挂钩。



基于上述特征,律师遂代理小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公司以小朱曾在聊天中自认“双方系合作”为由抗辩,仲裁未支持劳动关系认定。后律师继续代理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强调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否定真实的用工关系,围绕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全面呈现公司对小朱的管理证据、薪酬支付记录及个税申报证明,对公司进行了有力辩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加强维权意识
警惕“协议掩盖用工”现象


本案反映出新就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协议掩盖用工”现象,许多企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义务,致使劳动者在社保、工伤及解雇保护等方面的权益难以保障。

提醒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慎,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和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应主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明确
91万违约金要赔吗?

章某2020年3月入职F公司任直播主播,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章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F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12月,双方签订《保护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员工在“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含本数,下同),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以上粉丝数及销售额均达到)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该协议同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解除,F公司向章某发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内载: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本通知之日起算,计算与发放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章某在职期间使用两个主播账号:① F公司注册的账号(多人共用,粉丝超10万);② 章某个人注册的账号(专用,离职时粉丝不足10万)。2021年8月章某离职后,F公司主张两账号粉丝数相加超10万,且章某曾询问竞业补偿构成新合意,诉请章某支付违约金916,352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不予支持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保护协议》系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应以其约定为准。《保护协议》中约定了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即“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本案中,章某在职期间使用的两账号粉丝存在重合,无法通过简单的数量相加来计算粉丝数,且公司注册账号并非章某专用账号,故在“主播达人号”具体指向不明时,认定为员工专用账号更合理。章某个人注册账号粉丝不足10万,不满足竞业限制条件,故驳回F公司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竞业限制条款文义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账号归属、使用主体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章某在职时与其他主播共用公司注册账号,离职后未再使用,该账号仍由F公司运营,不具备员工个人专属属性;章某个人账号,仅由其专用,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同时,两账号直播内容相似,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会导致统计失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粉丝数计量逻辑。章某虽询问竞业补偿计算方式,但后续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表明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义务,双方未达成新的竞业限制合意。综上,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条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主播账号、直播账号的归属,粉丝统计范围等应避免模糊表述,粉丝数、销售额等建议可量化,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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