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⑦丨货车私装发动机取暖引自燃,保险不管!
为应对冬季严寒,降低取暖成本
一些货车司机会在驾驶室后加装发动机
专门用来发电供暖
殊不知,此举不仅暗藏风险
还可能会让车主在关键时刻
失去车辆保险保障!
加装发动机发电取暖致车辆自燃
保险公司拒赔
刘某是一名从事运输工作的货车司机,冬季为了省油钱,他花钱请人在驾驶室后面加装了一台小型发动机用来发电取暖。2025年冬天的一个清晨,驾驶室后方突然冒起了浓烟,幸好刘某发现及时,人未受伤,可他驾驶的货车却在短时间内化为了漆黑的残骸。
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区域在车辆一侧的导向轮中间区域,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刘某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数额为202750元。
刘某在痛心失去爱车的同时庆幸自己投保了车辆保险,然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刘某遂诉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的起火原因为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车辆实际损失为13300元,车辆残值为16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原因系刘某私自改装车辆造成火灾,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保险条款第十条的免责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已生效。经鉴定,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为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的电气线路,该发动机系刘某私自加装,加装的发电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并因该加装的发电机线路发生故障导致了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即生效。
刘某私自加装的发动机,属于对车辆结构的重大改装,产生了新的火灾风险点,显著增加了车辆的自燃危险。而这种改装也未向保险公司告知,更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因此,当加装设备引发火灾时,保险公司依法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冬季用车
请司机朋友们一定做到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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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停车取暖,建议使用原车配置的取暖系统,或选择市面上合格的车载加热设备。冒着巨大风险带来的温暖,终究没有安全、踏实更暖人心。
任何涉及车辆动力系统、燃油系统、电路系统的改装都必须依法进行。私自改装不仅违法,还会让爱车变成“定时炸弹”。
如果确实需要对车辆进行合理改装,务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无需赔偿。
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任何增加车辆风险的行为都可能让保险“失效”。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