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⑮丨骑手送餐受伤,能否直接依据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
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在雇主赔偿责任尚不确定时
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原告王某系A公司的雇员,A公司为其雇员(包括王某)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2025年5月20日,王某在外卖平台接单后去送餐,在送餐路上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四千余元。王某、B保险公司就上述医疗费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B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将A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图片由AI生成)
是为了分担雇主的风险而设置,被保险人为雇主,其目的是转移赔偿风险,减轻雇主经济负担。该类诉讼中原则上由雇主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且仅在雇主需赔偿骑手时,保险公司才按合同赔付。骑手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
但在实践中
往往存在雇主怠于行使保险权利的情形
故法律规定了骑手作为第三者
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也就是说
在满足雇主“赔偿责任确定”
和“雇主怠于行使权利”这两个条件时
雇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中,雇主A公司是否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均未确定,既无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又未协商一致,亦无其他能够确定的情形。因此,当雇主与雇员权利义务尚不明确时,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尚不确定时,不存在雇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基础条件。
来源:尚法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