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三)
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一)|https://bbs.kshot.com/read-htm-tid-6712637.html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二)|https://bbs.kshot.com/read-htm-tid-6713641.html 如果不出所料,后面应该还有个终篇(四)。不管怎么说,还是提醒骑电动车的朋友,很有必要买个电动车的骑行险,有备无患。它与你或对方的善良与否没有半毛的关系,一旦摊上事,只有无尽的教训!因为作为底层民众,打官司的各种成本会非常高,时间,精力,经济能力。。。有句话说的:穷人不配打官司,对法律一无所知的穷人则连打官司的资格都几乎不具备,这就是现实。 8月17日我们接通知说8月25日要求去昆山人民法院205室申请鉴定。我在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二)中已跟帖描述过。接到通知时,我也提交了抗辩书,泥牛入海。说白了可以说是等同于看都没看,提示是已阅。我在抗辩中的论点论据均有据可循,但法官显然是置若惘闻。一、答辩请求1. 准予对原告伤残等级、因果关系重新鉴定;2. 依法认定原告单方十级伤残鉴定无效,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3. 判决在总赔偿额中直接抵扣答辩人已垫付医疗费30000 元;4. 对原告过高、无据赔偿项目依法核减;5.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承担。二、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单方伤残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与病历矛盾,应重新鉴定1. 鉴定系原告单方私下委托:未共同选机构、未通知被告到场,程序不合法。2. 鉴定时间严重不合理: 事故2024.3.30,出院2024.4.8,拖延至2026.5.7 才鉴定(间隔2 年1 个月),远超骨折3—6 个月鉴定窗口期。 原告已是60 岁开外的人,期间关节退变、康复不当、二次损伤等均可能导致活动受限,不能认定为本次事故唯一原因,难以形成因果关系。3. 病历直接否定伤残: 手术记录明确:“肩关节外展上举、旋转活动无影响”; 出院记录:术后恢复良好,上肢活动基本正常,无永久功能障碍。 两年后查体得出十级伤残,与原始客观病历冲突,不应采信。(二)原告隐瞒答辩人已垫付30000元,属于不诚信诉讼事故后答辩人已支付医疗费30000元,原告在诉状中完全不提、不抵扣,仍全额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直接抵扣30000元。(三)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按责任比例承担(主次责7 :3)原告突然从人行道路牙上背对被告闯入非机动车道,未尽观察避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答辩人主责,依法只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四)原告诉请赔偿项目过高、无据,依法应予核减。 8月25日的遥号申请,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均未出面。当然,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在抗辩中提及的我质疑第一次的伤残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法官却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我认为诉状存在不实诚信诉讼,法官也是一带而过。法院在整个案子的审判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法官也是自说自话的一带而过。法官是不懂法么?!从原告2025年10月29日递交的第一份诉状,到2026年3月19日单方申请的伤残鉴定,再到2026年6月2的变更诉请申请书,这中间法院的执行效率似乎十分低下,迟迟未立案,但在2026年6月2日提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后,2026年6月*4日即立了案。然后2026年6月9日我们接到传票。手续一切正常。从2025年10月29日到2026年6月9日这么长的时间里,法院和代理律师在干了什么?这程序有问题么?法院组织的第一次伤残鉴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打了多个擦边球 ,利用模棱两可的概念来定义其合法性。8月25日的摇号只是他们的一个流程 ,重新鉴定几乎不影响后面的判决性质,我之所以申请重新鉴定,也一再说明,我是不认可此前的鉴定合法性。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说伤情与该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需要合法申请伤残鉴定,结果如果我不认同,我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 。现在是原告的第一次伤残鉴定申请因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 法,我无法认同,故应被视为无效鉴定。虽重新鉴定 给我结果。法院则霸气的说要求我重新鉴定 ,不鉴定就采信该鉴定结果。这得是多荒唐的事!明明知道其不合法,依然采信,这是不是属于枉法?!且法官自己也是该程序违法当事人之一,按理,应主动回避才对。说白了,我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持不信任态度。因为连公正都没能做到,还怎么审理?8月25日在205鉴定室我去接待的两位工人唢说明了情况,同时又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如同我20日提交的抗辩书一样,法官是不是应该予以回应或说明。我的抗辩是否成立,8月25日我出具的书面说明是否应该同样有个是否采信或解释的说明?没有!但8月26日 判决书就直接出来了,不得不说,效率越来越高!一副就这么着,能耐我何的味道。判决书套路的写了不服可以上诉的提示,是个人都知道,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上国的特色。所以,他们一看到我没有同意摇号可以说是心想事成,要的就是这个效果。直接判决。依上国法院的惯例,再难更改。上诉,维持原判 ,毫无悬念。欣赏下判决书全文 。
采信了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果,真是大开眼界。整个过程中,除了事发突然,接下来就是各种骚操作。原告由始至终未现身。代理律师现过一次身。杨姓法官现过一次身。第一次伤残鉴定申请,法官和原告自说自话的演了一遍,判决书中明确用了‘调解’二字。质疑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剥夺了被告参与证据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委托鉴定前是否应该能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择机构,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义务?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居然只是发了一条错误号码的短信就被视为送达,然后以缺席来认定伤残鉴定申请有效?还能再魔幻一点么?!直接寄送判决书就得了。何必浪费人力物力?我从第一次答辩到对伤残鉴定合法性质疑的答辩,再到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抗辩,最后不认同重新鉴定由被告付费的说明,法官或代理律师均一字未作回复或说明。我可以理解为是无视么?就是按照一套既有的流程有条不紊地执行,至于被告说什么,可以完全不用理会。上诉的流程还是会走,结果也可以未卜先知,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律所的这个如意算盘,我可以这样说:不会让它们如意。。。
采信了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果,真是大开眼界。整个过程中,除了事发突然,接下来就是各种骚操作。原告由始至终未现身。代理律师现过一次身。杨姓法官现过一次身。第一次伤残鉴定申请,法官和原告自说自话的演了一遍,判决书中明确用了‘调解’二字。质疑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剥夺了被告参与证据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委托鉴定前是否应该能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择机构,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义务?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居然只是发了一条错误号码的短信就被视为送达,然后以缺席来认定伤残鉴定申请有效?还能再魔幻一点么?!直接寄送判决书就得了。何必浪费人力物力?我从第一次答辩到对伤残鉴定合法性质疑的答辩,再到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抗辩,最后不认同重新鉴定由被告付费的说明,法官或代理律师均一字未作回复或说明。我可以理解为是无视么?就是按照一套既有的流程有条不紊地执行,至于被告说什么,可以完全不用理会。上诉的流程还是会走,结果也可以未卜先知,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律所的这个如意算盘,我可以这样说:不会让它们如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