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昆山最牛打工人!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被判赔1.2亿元
6小时前
后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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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系涉案发明专利“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专利权人,三专利系电子级氧化铜核心生产工艺。杜某某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双方许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陆某公司仅对原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仍继续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内的氨法生产装置及工艺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杜某某认为陆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实质性改变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该案系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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