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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合同首页、隐瞒租金已付,昆山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对一名隐瞒案件关键事实、提交不完整证据的当事人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有力维护司法秩序,彰显诚信诉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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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高某与他人约定合伙经营,并以某实业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随后,高某以该公司名义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场地。

2026年1月,某设备公司将高某及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依约提供场地后,对方却从未支付任何租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房租、场地占用费及违约金。

庭审中,高某提出抗辩:案涉合同已作废,原告无权依据作废合同主张权利;此外,高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配偶杨某存在合作关系,杨某曾通过微信明确告知案涉房租已全部付清,高某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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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自身主张,高某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厂房租赁合同》原件。法官核对后发现,合同第一页封面明确标注有“作废”字样,而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恰好缺失该页。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证据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提供,提交时并未包含标注“作废”字样的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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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某提供的与杨某的聊天截图也显示,所有房租均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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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确凿证据,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最终承认合同确已作废,案涉房屋租金已由其配偶杨某支付,并表示不再向高某主张房租及其他诉求,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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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故意提交不完整证据,片面陈述案件情况,意图隐瞒合同已作废、租金已付清的重要事实。该行为严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干扰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考虑其认错态度诚恳、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未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卢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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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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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诉讼目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诉讼诚信不容践踏。诉讼绝非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勿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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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花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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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汉唐 LV1 路人
    1楼
    友果在线:罚款不够,应该打一顿[表情] (2026-04-23 17:02) pic
    现代文明社会了,居然还想着肉刑,什么封建余孽啊
    2026-04-23
    回复
  • 友果在线 LV6 县主
    2楼
    罚款不够,应该打一顿
    2026-04-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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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汐汐妈妈 LV2 答应
    3楼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6-04-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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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j0823 LV4 路人
    4楼
    2026-04-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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