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新”课堂⑨丨骑手保险藏“双重标准”?这些“特别约定”无效!

昨天 11:09 立法直通车 尚法积分

外卖骑手每天穿梭于大街小巷

买一份保险兜底非常必要

而,一些保单的“特别约定”条款

却让保险成了“纸面保障”

骑手的权益该如何守护?

一起来看两起典型案例↓

01
保障时段藏着“双重标准”?
法院: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2023年7月的一天,外卖员班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朋友赶路,途中意外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这起事故不仅让班某和朋友都受了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班某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这场意外让班某落下了十级伤残,光住院治疗就花了8万多元。班某送外卖期间,每天会购买某款骑士综合保险。本以为这笔保险能帮自己分担压力,可当事故发生后,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了。

拒赔的原因,藏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原来,这份保险的合同正文写得明明白白,固定保障时段“每日第一单外卖开始至当天24点”;但合同里的特别约定条款,又把保障时段缩短成了“平台接单后的取餐、送餐及订单完成后60分钟内”这样的“动态时段”。事故发生时,班某虽然在合同正文约定的“固定时段”内,却没符合特别约定的“动态时段”。保险公司就凭着这一点拒赔。

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最终采纳了对班某更有利的“固定时段”,作为认定保险责任的依据。

更关键的是,特别约定条款把保险责任从整个工作时间缩短到仅配送时段,其实是悄悄减轻了保险公司在非配送时段的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条款”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这类条款必须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可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没做到这一点,所以该项特别约定条款对班某不生效

最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外卖员班某支付赔偿款约11万元


02

保单后附“特别约定”就能拒赔?
法院:未作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



2024年7月,某平台公司外卖骑手刘某在送餐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唐某发生刮碰,导致唐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唐某住院治疗22天,医疗费用达2.4万余元,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被认定其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建议伤后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某平台公司虽为刘某投保了每日2.9元的“预约****责任保险”,但在理赔时,某保险公司却依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拒绝承担误工费超出90天的部分,和除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外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中免除责任条款为合同基本条款应当有效为由,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按“特别约定”条款予以赔付

黄石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单已明确载明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保障内容、保险期限、保险费金额、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后附有的“特别约定”本应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在上述基本条款之外的合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关于误工费赔付天数限制及多项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与投保人进行了协商,且经查阅,该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似保险单中亦有此约定,故该两项条款应为格式条款;同时,该两项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责任,亦属于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两项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两项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黄石中院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上述案例所示,某些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虽以“特别约定”为名,但不能因其名称特殊而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本质。同时,对于保费较低的保险产品,保险人对其中免除部分责任的条款更应注重其提示及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其含义,从而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完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尤其是特别约定、附件这些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多留意那些靠缩小保障范围、增设条件来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要是真发生了涉保险的事故,一定要妥善保存好保险合同、缴费凭证、事故证明、医疗记录、鉴定报告,还有和保险公司沟通的所有证据。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就果断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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