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昆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出首张“环保罚单”

4小时前 聚焦昆山 ksbaby2025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愈发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守护生态环境有了更系统、更权威的法律“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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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施行,执法必严。港口码头作为扬尘治理的重点区域,交通执法部门一直密切关注。运输车辆进出、物料装卸堆放、船舶靠泊作业……每一个环节都与蓝天碧水息息相关。

2026年8月19日,昆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一次码头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码头企业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开出了昆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在法典施行后的首张“扬尘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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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还原,这家码头企业哪里违法了?


答案是:该码头企业在装卸作业区域内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黄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码头原有雾炮机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码头前沿未配备其他有效喷淋设施;

·现场装卸作业缺少必要的密闭、喷淋等抑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项,昆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该码头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有温度 整改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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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整改才是关键。执法人员没有“一罚了之”,坚持执法与普法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引导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守法”。一番释法说理后,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前总觉得环保是‘软任务’,现在法典来了,这是‘硬杠杠’了。”企业立即落实整改要求——新雾炮机采购到位,露天黄沙全部苫盖,并承诺进一步健全环保设施巡查维护制度,确保设备“随时能用、用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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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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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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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基础 跑出“加速度”



法典施行仅4天,昆山交通即依法办理相关案件,实现了新旧法律制度的及时衔接和新法实施的有效落地。这背后是昆山交通对生态环境法典条款的深入研读和对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的扎实准备,确保法典施行后可以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也为生态环境法典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持续深耕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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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紧邻城市、连接水路,群众“房前屋后”的环境质量直接体现出码头扬尘的管控水平,让装卸作业少些扬尘、让码头空气多些清新。昆山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聚焦港口码头的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持续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规范有力、务实高效的执法模式共筑美丽昆山的碧水蓝天。


普法小贴士:绿色码头“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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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二)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舱清洗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

(二)船舶未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

(三)船舶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或者未如实记录和保存;

(四)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五)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

(六)进入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七)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

(八)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 源 |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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