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双方陈述,A公司建设案涉围墙在先,B公司出具欠条在后,双方之间在欠条形成前并无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无债务还款时间的约定。B公司所出具的案涉欠条,并非是对先前合同金钱债务的结算确认,而是就B公司自愿承担A公司案涉围墙建造价款事宜达成的合意。
故,本案中的欠条名为欠条,实为双方订立的债务清偿合同,与按照交易惯例就既往存续合同中金钱债务结算确认形成“通用欠条”不同。B公司出具本案欠条,实为简易合同,首次作出偿债意思表示,但并未明确案涉围墙建造款给付期限。据此,案涉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A公司主张因被审计才提起诉讼,之前未向B公司主张案涉债务,B公司抗辩时亦称未向其索要过该债务。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案涉围墙建造款债务应自起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A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应予支持;法院对B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