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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邀您发声,昆山网友别错过,建言通道已开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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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昨天 16:04 , 来自:江苏省0==
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和我一样,在看30条时,会不会想到要是 “终结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公益仍受损害”那怎么办呢?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后面再加上“案件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新证据证明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的,可在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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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昆山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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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昨天 16:06 , 来自:江苏省0==
起诉条件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第三十一条可以修改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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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昆山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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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昨天 16:16 , 来自:江苏省0==
为避免后续实践中 出现的“过度参照” 或 “参照遗漏”,建议将第4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关于案件受理、庭审组织、裁判文书制作、期限等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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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叫我哥
级别: 昆山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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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昨天 16:20 , 来自:江苏省0==
第45条的内容很好,但是最后说到的“予以公告”的公告载体和公告时限都没有说,建议加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或者在该行政机关政务网、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平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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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老猴儿
级别: 昆山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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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昨天 16:29 , 来自:江苏省0==
为了让草案更经得起推敲,一些字词可以再精简一些,第七条可以改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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