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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甘肃一河道多人凌晨淘金,法律允许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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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59 , 来自:江苏省0==


有人一盆淘出5克金子?

近日,甘肃一河道现市民淘金潮

不少人凌晨冒严寒淘金

引发广泛关注


11月2日,有甘肃陇南网友发布视频称,陇南康县燕子河的河道出现数十人淘金活动。在气温仅4℃的严寒中,数十人聚集河道,使用铁盆、筛网等简易工具淘洗河床砂石,有人称“一盆就出了5克多”,引发周边群众效仿。该视频发布不久后即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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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淘金者向媒体证实河道中确有黄金。而周边商户反映,该现象年初就已出现,虽被官方叫停,但随着近期河道清理、河床开挖,淘金行为再次回潮。

陇南康县城区的燕子河历史上存在砂金矿脉的记录,2025年全球金价上涨,进一步刺激了淘金行为。近期当地开展河道清理工程,白天挖掘机施工,夜间停工,有人趁机在夜间淘金。

面对这一现象,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已多次发布公告,明确表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淘金活动。警方接到报警后也已到现场巡逻劝离,对淘金者进行科普教育并依法没收工具,正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管控。11月4日,康县政府办工作人员称,目前已经没有人去河道淘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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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河道内擅自采砂金

不仅破坏河道生态、威胁河道安全

还存在失温、溺水等安全风险

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

淘点金子补贴家用不算大事

“靠勤劳致富”也没什么不妥


那么
个人河道淘金的行为,违法吗?
“淘点金子补贴家用不算大事”
这种认知存在哪些误区?
来看律师的专业解读↓

PART.1






我国对黄金的开采有哪些法律规定?

PART.2





在河道内擅自淘金违法吗?“淘点金子补贴家用不算大事”,这种想法存在哪些误区?

栾政明表示,河道淘金同时危害行洪、生态安全,行政、刑事风险并存,切勿自我麻痹。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擅自淘金行为不仅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还可能触犯环保、河道管理、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可能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若造成环境污染、破坏水利设施或引发安全事故,行为人还可能面临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追责。

“补贴家用”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未经许可的采金行为,无论数量、目的,均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属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不存在“少量即合法”的例外。


PART.3





若在淘金过程中挖出文物,应归谁所有?私自藏匿、倒卖或破坏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栾政明表示,擅自淘金行为涉嫌违法,应做出立即停工的处理。若在淘金过程中挖出文物,更应该立即停工并报告。私藏、倒卖、毁损均构成违法乃至犯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可能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等处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若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还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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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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