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草案第7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公开通报;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理由是光说"不得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但没有罚则,等于空话,必须加上处罚条款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