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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社会救助法草案需要您的建议!昆山网友快来建言献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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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昨天 09:00 , 来自:江苏省0==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在“给予补助”后补充一下,“补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罕见病及重大疾病年度救助封顶线提高至30万元;对需跨省就医的,同步开通异地直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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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昨天 09:01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25条里面改一下,可以增设“企业吸纳低保家庭成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3000元一次性补贴,吸纳5人以上再叠加5%社保费减免,期限两年”。这样做可以把就业救助从“鼓励”变成可计算的收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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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mango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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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昨天 09:47 , 来自:江苏省0==
27条应该在“给予临时救助”后补充一句话,“对急难情形可先行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预付金,48小时内完成入户核查;对需持续救助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结果”。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把先行救助金额、时限写进法律,既防止基层不敢“先救人”,又设置了核查方式,杜绝资金被滥用的问题,更加完善一点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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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团团忙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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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昨天 09:49 , 来自:江苏省0==
第42条: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后增加“通知书须附《救助计算表》,列明收入、支出、财产、政策依据、复核方式及期限;复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5-30日内需要书面答复”。把“说明理由”升更加细化一些,申请人可自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争议,而且讲清楚了也可以更好地执行,不要留下模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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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侯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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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昨天 10:34 , 来自:江苏省0==
第72条里面的在“责令退回”后增加“并处以骗取金额1—3倍罚款;三年内禁止再次申请所有社会救助;情节严重者列入失信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五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把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追责三层递进,提高违法的成本,要有威慑力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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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昨天 10:39 , 来自:江苏省0==
修改第15条第四款:在“继续予以供养”后补写“集中供养机构须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或中职教育的特困未成年人保留学籍档案、设立专用自习室并配备专职辅导老师一人对接五名学生;若选择分散供养,县级民政部门按每生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发放教育生活补贴直至毕业。把“继续供养”从口头承诺变成可量化的教育支持,这样做才能做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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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小黎L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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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昨天 10:39 , 来自:江苏省0==
第22条后面增加“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条款——“医保、大病保险、救助补助应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制结算,个人仅需支付自付部分;系统故障时,医院须先救治后清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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