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条是查封措施已经实施的公示标志,其约束力根本上来源于法院依法作出的查封裁定及其实施行为,而不仅仅是封条上的印章。查封的法律效力,在裁定送达或法院实际控制财产时即已产生。
因此,封条上是否加盖公章,主要影响的是程序是否完备,而非查封行为本身是否存在。实务中确实有观点认为,未加盖公章的封条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这与“可以自行撕毁”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司法拘留(实践中最为常见)
这是撕毁封条最直接、最常被适用的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查封标志,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