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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妇女节特辑】以案释法——保障妇女权益 对家庭暴力说“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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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3-08 , 来自:江苏省0==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岭东区人民法院以近期审理的一起因家暴引起的离婚纠纷作为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患有精神类疾病。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一次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冲突后,王某殴打了李某,李某报警经民警处理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一处肋骨骨折,眼睑及眼周围区挫伤、结膜下出血,轻微脑震荡。事后,考虑到孩子患有精神类疾病,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的病情康复的特殊情况,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李某选择了原谅。但日后王某并没有收敛,多次对李某进行殴打,孩子目睹了父亲殴打母亲的情形经常被吓得躲到角落里瑟瑟发抖,导致了病情的加重。李某每次提出离婚,都会遭到王某的再次殴打,2016年,李某终于难以忍受王某的殴打,选择了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但家暴的阴影一直在其心中挥之不去,经常从噩梦中惊醒,还因此患上了精神类疾病,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2023年,在亲友的劝说和鼓励下,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主张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一并请求法院解决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纠纷。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并未破裂,还有患病子女需要共同抚养,李某的离婚诉讼不够冷静过于草率。

法官审理

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同时对患病子女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双方已分居长达6年,且有警方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曾经多次殴打原告,确系感情破裂。但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长期在家暴环境下不利于患病子女以及原告李某的病情恢复,多次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双方离婚不影响共同对孩子进行抚养。法官了解到原告经济情况和自身意愿,以及患病子女一直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病情的康复。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被告王某抚养,李某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至此,原告李某终于与被告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担惊受怕,开始崭新的生活。
庭上,法官对王某的家**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虽然李某选择了原谅,但是家**为给家庭和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孩子带来的创伤无法弥补。

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利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如果遭受家庭暴力,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有关部门在履职中如发现家暴线索,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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