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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小心!这种假“银行”进不得!类似骗局消费者该如何防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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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5-18 , 来自:江苏省0==

今年年初以来,一款名为“时间银行”的APP悄然流传。该APP号称获得民政部政策文件支持,吸引了许多中老年人参与其投资理财项目。还公然宣称“投入1000元,每天收益50元”......



近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风险提示称

从未批准设立“中国时间银行”

有关内容均为虚假消息

相关投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


“时间银行”APP本质是什么?

宣传的高收益从何而来?

类似骗局消费者该如何防范?



01

号称获政策支持 奖励“时间币”



一些微信群、QQ群大量流传着一种基于互助养老模式的新型投资模式,投资者通过一款名为“时间银行”的手机App,在线上充值一定的“时间币”聘请志愿者就可以产生收益,“时间币”还能一比一兑换成人民币。

该项目主打“收益高,风险低,背靠国家新出台养老政策”,吸引了许多中老年人参与。

某“时间银行”推广群宣传话术


Q

“时间币”的应用价值如何体现呢?

“时间银行”APP推广人员称,“时间币”和人民币目前是1:1兑换,通过云社区线上充值1000“时间币”雇佣志愿者,雇佣一个志愿者每天可以产生50个“时间币”收益,持续3年,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时间银行”会员体系


针对“时间银行”APP的宣传

从今年1月开始

多位消费者通过民政部网站进行咨询

询问“时间银行”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真实性


02

多部门辟谣打假 涉嫌传销



3月15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声明称,民政部从未单独或联合印发过《“时间银行”十四五规划(2021—2025)国家战略项目》(民发〔2022〕78号)、《关于设立<时间银行志愿者协会>的实施办法》(民发〔2022〕172号)、《<关于建立时间银行线上云社区补贴制度>的通知》(民联发〔2022〕182号)、《关于设立“时间币(TIME)”奖励机制规范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国时间银行全国统一建设标准>的通知》(民发〔2023〕198号),以上5个文件均系伪造。民政部也从未登记过名为“时间银行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提醒公众切勿相信上述伪造文件,谨防上当受骗。

4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时间银行”有关风险提示称,近期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个别网站发布“中国时间银行上市”等虚假信息,且有名为“时间银行”的移动应用程序(APP)以公益养老为名目开展投资活动。银保监会从未批准设立“中国时间银行”,相关投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请公众谨慎辨别,谨防上当受骗。


银保监会在风险提示中称

以“时间银行”命名

网站、APP、自媒体账号等行为

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






法条链接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该平台存在拉人头和复式计酬

是典型的传销

而*造**文件等行为

则涉嫌犯罪


此前也有类似“银行骗局”出现

监管部门也多次通报

“银行”字样使用违规行为


2021年

网上出现“红旗银行上海分行”

被上海银保监局火速拆穿

2022年5月

“中国平原银行”横空出世

被广东银保监局曝光

还存在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

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

“银行”字样的情况


为了防范相关风险,2022年12月,银保监会与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违法使用“银行”字样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部分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以下是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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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形。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投资有风险

理财需谨慎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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