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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公司利用软件监控员工电脑, 是否侵犯隐私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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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8-04 , 来自:江苏省0==

摸鱼划水可能是每个打工人的日常

可是也许你每天不经意点开的一个网站

全在你老板的掌控之中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很多公司都在员工电脑上安装了监控软件

不仅能自动监控员工使用聊天工具的内容

还能详细监控与记录员工

发送邮件的全部内容

甚至有的软件能实现限制聊天。

究竟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

对员工的聊天信息

自动进行数据下载、保存的行为

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于2018年10月入职被告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岗位为工程师。2021年7月,公司出具《关于谢某严重违纪的处罚通报》,记载公司在例行纪律抽查汇总发现,员工谢某存在“工作时间长期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频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小说、视频、购物网站、违法网站等”“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每日离岗时间长达数小时之多”“在职期间泄露公司机密,为竞争对手拉拢、引诱公司员工离职”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基于以上行为,公司对谢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次录用的处罚。


谢某诉称,2021年7月1日,公司出具《关于谢某严重违纪的处罚通报》,并在公告栏张贴,通报的内容污蔑其存在“浏览违法网站”“在职期间为竞争对手拉拢、引诱员工离职”等行为,谢某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此外,谢某还主张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在其电脑安装监控软件,长期监视、截取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获取其与案外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观臆断其存在泄漏商业秘密等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


公司提交谢某的电脑浏览日志、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谢某工作时间登陆有关电影在线观看或下载的网站。谢某在微信上与王某讨论其他单位“恩捷”。


法院查明,2021年1月,公司曾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关于加强公司保密管理和防泄密系统升级的通知》,该通知所记载内容为公司出于对保证公司信息机密安全的考虑,对现有防泄密系统进行升级并采取相关措施。电脑系统显示,谢某已阅读该通知信息。


还查明,根据《员工手册》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一节信息安全记载,公司因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须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对外沟通统一使用公司邮箱,员工对公司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谢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签收。谢某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记载谢某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标、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谢某离职时应交出所有掌握的公司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备份,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不低于10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首先,关于公司是否侵犯了谢某名誉权的问题,公司针对谢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内部发出了《关于谢某严重违纪的处罚通报》,公司亦提交了谢某存在上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证据,故公司针对谢某的处罚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不存在对谢某做出不实、不详评价的情形,公司的上述行为方式亦未超出其行使管理职权的合理限度,本案不存在侵犯谢某名誉权的情形


其次,关于公司是否侵犯谢某隐私权的问题,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司保密管理和防泄密系统升级的通知》已由谢某阅读,该通知信息明确公司将对办公电脑的相关操作中涉及的敏感字节进行抓取,对异常情况进行抽查,谢某主张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监控其办公电脑侵犯其隐私权,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谢某主张公司侵犯其人格权益不能成立,其请求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维权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及其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他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的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对自然人的隐私权的保障体现了对自然人个体性存在的尊重。然而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隐私权的内容和行使依然要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限制。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故在具体处理侵害隐私权的相关案件中,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同意的免责情形。


本案中,谢某与公司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享有用工管理权,故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员工应当遵守和服从。被告作为一家科技公司,原告谢某的工作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就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方面,《员工手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因工作需要配备的计算机,须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谢某亦在《员工手册》签收单签字确认,表明其已知晓相关内容,对谢某具有约束力。公司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司保密管理和防泄密系统升级的通知》,就公司对现有防泄密系统进行升级并采取了相关措施的信息,谢某已阅读该信息,由此可以认定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谢某作为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故从行为目的和方式看,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在已明确告知员工的情况下,在员工办公电脑安装监控软件,查阅员工的上网记录,具有合法目的,并采取了正当有效的方式告知了公司员工,员工完全可以避免从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因素,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劳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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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炳来了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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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8-04 , 来自:江苏省0==
我的理解公司并没有让你用工作电脑处理私人的问题。打个比方,你在家里关着门拉着窗帘脱光光被人看到了可以说别人偷窥你,但你不能大白天跑大马路上脱光光然后说别人偷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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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青树林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8-06
张浦群众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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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08-04 , 来自:江苏省0==
既然是公司的电脑,办理私人的事情确实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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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洋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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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3-08-04 , 来自:江苏省0==
支持法院的判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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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23-08-04 , 来自:江苏省0==
公司电脑一般多安装泄密软件,锁定usb接口,敏感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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