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朱浜村一名老党员,经我了解网贴反映并非属实,针对帖子所称房屋及土地,未经登记及确权,属于依法应当归还村集体的土地。
经我了解帖子所述房屋,原系本村村民屈某某的老宅。80年代左右,因该处宅基地面积不足2分地。屈某另行在本村其他区域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完成了农房翻建。按照规定,屈某某移宅后应当将原宅基地返还村集体。但屈某某未返还该宅基地,同时另行将该地上房屋卖给了杨某某户。经查杨某某户在本村另行有一处完整的宅基地。其购买的该房屋后仅取得了地上建筑物的权属,地上建筑物灭失后,该处土地依法归村集体。
二、关于2020年拆除行为系因杨某某户未经批准,擅自在购买的两间房屋处进行违法建设。
2020年下半年,杨某某户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两间小屋拆除并准备重建。此建设行为被村民及时举报。杨某某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经村委制止无果,后由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了拆除。
三、关于后续邻居农房翻建纠纷及调解情况
2024年11月,其邻居杨某荣户针对后续其拟翻建的房屋事宜与杨某某沟通,沟通无果。为妥善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村委始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纠纷。期间,杨某某户老人去世,享年91岁。后经村委会沟通,杨某某户表示愿意通过协商处理,为实质化解纠纷,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双方同意后,选择在周末进行调解,整个调解过程并无不当。
四、帖子所述场地面积并非属实,该处场地经测量面积约50平米(东西向7.3米,南北向7米)。场地现状用途为砖块堆放,系杨某某户自行堆放。关于隔壁建房拟补偿几万块钱事宜,系邻里之间协商事宜,村委会并未干预,最终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以上情况,我都是通过走访、配合协调时与房屋买卖双方及其周边村民等多方调查核实所得。我相信村委会也将继续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务,并积极推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