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千灯镇农民集体、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西横村九组农民集体)、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八组农民集体)、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二十一组农民集体)、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三十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千灯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006公顷(4.5090亩)。其中,农用地0.3005公顷(4.5075亩),含耕地0.1572公顷(2.3580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拟征收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西横村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002公顷(7.5030亩)。其中,农用地0.5002公顷(7.5030亩),含耕地0.4995公顷(7.4925亩)。
拟征收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八组)所有土地2.0071公顷(30.1065亩)。其中,农用地2.0071公顷(30.1065亩),含耕地2.0071公顷(30.1065亩)。
拟征收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二十一组)所有土地0.8325公顷(12.4875亩)。其中,农用地0.0961公顷(1.4415亩),含耕地0.0881公顷(1.3215亩);建设用地0.7364公顷(11.0460亩)。
拟征收千灯镇年沙社区农民集体(原马巷村三十组)所有土地0.6942公顷(10.4130亩)。其中,农用地0.1090公顷(1.6350亩),含耕地0.0109公顷(0.1635亩);建设用地0.5852公顷(8.778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规〔2024〕1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24〕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