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许某系珊珊的祖父,对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除。
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原告许某的独生子小许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孙女珊珊不仅是小许和被告蓝某的孩子,亦系原告许某的孙女。许某通过探望孙女,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被告蓝某应予配合。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许某有权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珊珊,每次不低于两个小时,被告蓝某应予以配合。同时,法院指出,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珊珊及其母亲蓝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许某在探望前应当与蓝某及珊珊做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