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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世界无烟日丨拨开“烟雾”,“未”你守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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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28 , 来自:江苏省0==

5月31日

第39个世界无烟日

主题是“青春无烟 未来无限”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时期

保护他们免受烟草危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参与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

一起来看法律如何“驱散烟草迷雾”

守护无烟青春

PART 01

监护篇


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PART 02

售卖篇


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PART 03

学校篇


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PART 04

电子烟篇


鹿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烟草危害无小事

不仅伤害自身,也牵连家人与身边人

共建无烟环境,守护青春健康

让青春无烟,未来无限!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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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康师傅1
级别: 昆山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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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6:34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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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ks_ke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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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6:34 , 来自:江苏省0==
最讨厌公共场所抽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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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被窝很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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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昨天 16:34 , 来自:江苏省0==
回 ks_kexin 的帖子
ks_kexin:最讨厌公共场所抽烟的人
(2026-06-01 16:34)

我也是,超讨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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