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某公司拿出合同条款主张免责,承办法官释明: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瓯某公司作为房东和电力提供方,对出租场所公共线路安全负有巡查、维护和保障义务。王某曾多次反映跳闸、设备带电,甚至在事发当天就被电击伤过,这些信号足以让管理者认识到危险紧迫。但瓯某公司既未断电检修,也未责令停业整改,放任隐患存在,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经法官释法并出示证据,瓯某公司认识到自身管理失职,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瓯某公司一次性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