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min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9月6日完成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受到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伤造成死亡,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李某下班回家行车路线相符,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不承担本次意外事故责任。因此,当地人社局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死亡为工伤,依据充分。
公司主张因台风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人为过错导致的,也包括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故本案的事故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对于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