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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台风天骑车下班被树砸中身亡,算工伤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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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9:41 , 来自:江苏省0==

受台风“白海豚”影响

多地开启疯狂“倒水”模式

台风天通勤路上风险陡增

树木倒伏、树枝坠落、路面积水……

一旦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一起来看案例

↓↓↓

基本案情


李某是广东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9月6日16时20分许,李某在公司完成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X690线英利镇斗六村路段,被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伤造成死亡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不承担本次意外事故责任

李某的妻子唐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李某系因台风刮倒树木直接砸伤造成死亡,纯台风因素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更不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min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9月6日完成工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受到台风刮倒的树木砸伤造成死亡,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李某下班回家行车路线相符,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李某不承担本次意外事故责任。因此,当地人社局认定李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死亡为工伤,依据充分

公司主张因台风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人为过错导致的,也包括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故本案的事故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对于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

台风天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

算工伤吗?

带你一起划重点

↓↓↓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 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也就是说,台风天,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而上下班途中的个人单方事故或无责任认定的,则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同时,对无法证明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就没有任何保障吗?

其实不然,职工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应享有的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等仍有相应的保障;如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由单位承担职工全部的医疗费损失。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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